昔者。榮方問于陳子。
曰。今者竊聞夫子之道。 
知日之高大。
光之所照。
一日所行。
遠近之數。
人所望見。
四極之窮。
列星之宿。
天地之廣袤。
夫子之道。皆能知之。其信有之乎。 
陳子曰。然。
榮方曰。方雖不省。願夫子幸而說之。
今若方者。可教此道耶。
陳子曰。然。
此皆算術之所及。
子之于算。足以知此矣。若誠累思之。
于是榮方歸而思之。數日不能得。
復見陳子曰。方、思之不能得。敢請問之。陳子曰。思之未熟。
此亦望遠起高之術。而子不能得。則子之於數。未能通類。
是智有所不及。而神有所窮。
夫道術、言約而用博者。智類之明。
問一類而以萬事達者。謂之知道。
今子所學。
算數之術。是用智矣。而尚有所難。是子之智類單。 
夫道術所以難通者。既學矣。患其不博。
既博矣。患其不習。
既習矣。患其不能知。
故同術相學。
同事相觀。
此列士之愚智。
賢不肖之所分。
是故能類以合類。此賢者業精習智之質也。
夫學同業而不能入神者。此不肖無智。而業不能精習。
是故算不能精習。吾豈以道隱子哉。固復熟思之。
榮方復歸思之。數日不能得。復見陳子曰。方思之以精熟矣。智有所不及。而神有所窮。
知不能得。願終請說之。
陳子曰。復坐。吾語汝。于是榮方復坐而請陳子之說。曰夏至南萬六千里。冬至南十三萬五千里。
日中立竿測影。
此一者。天道之數。
周髀長八尺。夏至之日晷一尺六寸。
髀者。股也。正晷者。句也。
正南千里。句一尺五寸。正北千里。句一尺七寸。
日益表。南晷日益長。候句六尺。
即取竹空徑一寸。長八尺。捕影而視之。空正掩日。 
而日應空之孔。
由此觀之。率八十寸。而得徑一寸。
故以句為首。以髀為股。
從髀至日下六萬里。而髀無影。從此以上至日。則八萬里。
以率率之。八十里得徑一里。十萬里得徑千二百五十里。
故曰。日晷徑。千二百五十里。
若求邪至日者。以日下為句。日高為股。句股各自乘。并而開方除之。得邪至日。
從髀所旁至日所。十萬里。
法曰。周髀長八尺。句之損益。寸千里。
故曰。極者天廣袤也。
今立表高八尺以望極。其句一丈三寸。由此觀之。則從周北十萬三千里而至極下。
榮方曰。周髀者何。陳子曰。古時天子治周。
此數望之從周。故曰周髀。
髀者。表也。
日夏至南萬六千里。日冬至南十三萬五十里。日中無影。以此觀之。從南至夏至之日中十一萬九千里。
北至其夜半亦然。
凡徑。二十三萬八千里。
此夏至日道之徑也。
其周。七十一萬四千里。
從夏至之日中。至冬至之日中。十一萬九千里。
北至極下亦然。則從極南至冬至之日中。二十三萬八千里。從極北至其夜半亦然。
凡徑四十七萬六千里。此冬至日道徑也。
其周百四十二萬八千里。從春秋分之日中北至極下。十七萬八千五百里。 
從極下北至其夜半亦然。凡徑三十五萬七千里。周一百七萬一千里。故曰月之道常緣宿。
日道亦與宿正。
南至夏至之日中。北至冬至之夜半。南至冬至之日中。北至夏至之夜半。亦徑三十五萬七千里。
周一百七萬一千里。
春分之日夜分。以至秋分之日夜分。極下常有日光。 
秋分之日夜分。以至春分之日夜分。極下常無日光。 
故春秋分之日夜分之時。日光所照。適至極。陰陽之分等也。冬至夏至者。日道發斂之所生也。
至晝夜長短之所極。
春秋分者。陰陽之修。晝夜之象。
晝者陽。夜者陰。
春分以至秋分。晝之象。
秋分至春分。夜之象。
故春秋分之日中。光之所照北極下。夜半日光之所照亦南至極。此日夜分之時也。故曰日照四旁。
各十六萬七千里。
人所望見遠近。宜如日光所照。
從周所望見。北過極六萬四千里。
南過冬至之日三萬二千里。
夏至之日中光。南過冬至之日中光四萬八千里。
南過人所望見萬六千里。
北過周十五萬一千里。
北過極四萬八千里。
冬至之夜半日光。南不至人目所見七千里。
不至極下七萬一千里。
夏至之日中與夜半日光九萬六千里。過極相接。
冬至之日中與夜半日光。不相及十四萬二千里。不至極下七萬一千里。
夏至之日。正東西望。直周東西日下至周五萬九千五百九十八里半。
冬至之日。正東西方不見日。
以算求之。日下至周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七里半。 
凡此數者。日道之發斂。
冬至夏至。觀律之數。聽鐘之音。
冬至晝。夏至夜。
差數及日光所還觀之。
四極徑八十一萬里。
周二百四十三萬里。
從周南至日照處三十萬二千里。
周北至日照處五十萬八千里。
東西各三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三里半。
周在天中南十萬三千里。故東西短中徑二萬六千六百三十二里有奇。
周北五十萬八千里。冬至日十三萬五千里。冬至日道徑四十七萬六千里。
周百四十二萬八千里。日光四極。當周東西各三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三里有奇。 
此方圓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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